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严查重处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依法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七星台镇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30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七星台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外观均与产品合格证参数图样不相符,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多处改装,现场对上述3辆涉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检验。经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9300元罚款。
案例二:安福寺镇个体工商户谢某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5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安福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与产品合格证示意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现场对上述1辆涉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检验。经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3450元的罚款。
案例三:顾家店镇某摩托车经营部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7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顾家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现场对涉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验,该产品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1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给予2700元罚款。
案例四:顾家店镇个体工商户胡某某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7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顾家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现场对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4534.5元罚款。
案例五: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摩托车修理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城北新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现场对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验,该产品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10497元罚款。
案例六: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城北新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后的尺寸与产品合格证上的示意图不一致,现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检验。经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2970元罚款。
案例七:董市镇个体工商户汪某某销售经改装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董市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9辆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和脚踏板设置与产品合格证上不一致,现场对9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检验,经检验,该批产品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19050元罚款。
案例八: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3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马家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实车与产品合格证的车辆外观、参数不一致,现场对涉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检验,经检验,该车整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2250元的罚款。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位销售商家和使用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莫非法改装以及购买非法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丨枝江市纪委监委 枝江市市场监管局 湖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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