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枝江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王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鄂058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被告王苇赔偿原告甘某某、赵某某、赵某某82315.32元。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走访的方式查找其财产线索。在扣划了其名下保险五千余元的基础上,承办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苇,但被执行人王苇始终以消极行为拒不配合。枝江市人民法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来源: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