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合格进行下一步)→受理→审查(合格进行下一步)→登记并发证。
(二)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初婚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有效户口簿;
(3)三张2寸近期红底合影照片。
注意事项:
(1)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正。
(2)户口簿本人页的婚姻状况应当填写为“未婚”;填写为“空白”、“未说明”的,可以现场写声明酌情办理;填写为“已婚”、“丧偶”的,必须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正。
2.再婚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有效户口簿;
(3)三张2寸近期红底合影照片;
(4)离婚证件。
注意事项:
(1)离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原办证机关查询离婚档案或者补领离婚证;
(2)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应当提交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终审判决除外);
(3)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应当提交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4)离婚当事人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填写为“离婚”;
(5)丧偶的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填写为“丧偶”,婚姻状况未更正的,应该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
二、离婚登记
(一)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受理→冷静期→离婚登记审查→离婚登记并发证。
(二)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离婚登记申请: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有效户口簿;
(3)结婚证。
注意事项:
(1)结婚证遗失的,需要提交结婚登记档案或者补发结婚证后才能申请离婚;
(2)结婚证上个人信息与现在身份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对应的变更证明,换发新的结婚证后才可以办理离婚申请。
2.办理离婚登记:
(1)双方有效身份证;
(2)有效户口簿;
(3)结婚证;
(4)离婚申请受理回执单;
(5)两张2寸近期单人照;
(6)三份离婚协议书;
注意事项:
(1)办理的期限不是永久的,一定要在30天冷静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双方在工作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发给离婚证,逾期未来办理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冷静期为协议离婚的法定必要程序,不可取消,诉讼离婚无冷静期的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离婚;
(3)当事人在法院起诉离婚撤诉的或判决驳回离婚诉求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需提供撤诉文书或判决驳回的法院文书;
(4)当事人在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不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结婚证:
1.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1)有效身份证;
(2)有效户口簿;
(3)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或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或单位出具证明或2名近亲属持身份证到场证明);
(4)三张2寸近期合影照。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
(1)当事人户口簿;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照片(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4)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登记为“已婚”,不一致的应当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改,结婚证或结婚档案上的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
(二)补领离婚证:
1.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有离婚登记档案可查的,可以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到原办证机关补领离婚证,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
(2)有效户口簿;
(3)两张2寸的近期单人照;
(4)有离婚证的还需提供离婚证。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
(1)当事人户口簿;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照片(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4)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实际相符,不一致的应当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改,离婚证或离婚档案上的信息应当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四、查询婚姻档案
由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亲自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存放婚姻登记原始档案的档案馆查询。
档案信息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且不可委托他人办理。
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五、跨区域补领政策
(一)男女一方或双方为湖北户籍的,可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业务,当事人需提供前述证件材料。办理补领结(离)婚登记证的,当事人婚姻信息应在湖北省内婚姻登记系统中可查证,且档案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
(二)男女双方均非湖北户籍的,当事人除提供前述证件材料外,还需提供一方居住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六、政策咨询
单位: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枝江市仙女大道190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国务院规定放假调休的按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717-4220186
来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