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依法办证 避免经济损失

2024-03-20 17:11  

枝江融媒(通讯员 李淑雅)近日,枝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到市住建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交书,反映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接到线索后,市城管局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枝江市马家店街道某处进行装修装饰项目工程建设。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市城管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截至目前,当事人已按期缴纳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法律链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一审 何唯 二审 袁定平 三审 龚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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