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枝江公布20起典型案例

2024-03-15 16:41  

今天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

10起枝江市2023年消费维权调解案例

10起枝江市2023年消费维权执法案例


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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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2023年消费维权调解案例



01

购物消费仔细挑,心平气和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12315接到王女士投诉电话称:其母亲于2023年3月24日在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某水果商行花费190元购买了1个榴莲,3月27日打开时已经坏了,瓤子靠近根部发红,发红面积很大,可以看出购买时就已经坏了,找商家不承认处理,要求: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问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到问安镇安阳路某水果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售卖的榴莲完好,并没有坏烂果的情况。王女士称在购买时榴莲已经坏掉,但当时母亲购买时没有注意挑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执法人员指出虽然消费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时购买的榴莲是坏的,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理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对消费者负责,经过调解,某水果商行为消费者退还了购买榴莲的190元。

02

冲动消费谁买单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3日某女士到马家店市场监管所投诉称:2023年12月初在抖音平台上刷到枝江某美容院美容套餐398元,抱着试试的想法,在平台联系客服预约后,到该店进行体验,结果被忽悠交了9000多元,购买了三个疗程,在做了第一个疗程后觉得效果不好,遂要求退款8517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马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女士和美容店店长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投诉人某女士在该店体验时,店员针对某女士的皮肤问题向其介绍了店里的美容项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某女士一时心动购买了三个疗程,共计交费9251元。当天做了第一个疗程,回到家中后觉得有点后悔,于是找到店里要求退费,该店不同意退钱,于是投诉到马家店市场监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因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预付款,经与被投诉人反复沟通,最后被投诉人同意将投诉人还没有消费的二个疗程的6167元费用退还给投诉人。


03

顾客是上帝,服务需用心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马家店市场监管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件,某先生称其妻子7月17日在枝江某美甲店做美甲,花费了180元,因妻子对做出来的效果不满意,并且店员用锉甲刀将其妻子的脚划伤了,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马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先生和美甲店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投诉人妻子在该店做美甲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将其脚趾划伤,事后态度也不好。7月18日下午马家店市场监管所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到所当面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损害的,有权获得赔偿。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人宣传了相关法律知识,被投诉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面道歉,并补偿投诉人250元。

04

炉子有瑕疵,运费商家支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顾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在12315平台上收到来自外地的消费者马先生的投诉,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注册地址为顾家店镇的一家电商开设的网店花费690元购买了一台烤火炉,但使用后没多久桌面就出现了鼓包现象,认为该炉具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便向商家要求退货并承担运费,但被商家拒绝,于是请市场监管部门出面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顾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投诉人了解情况,投诉人向工作人员提供了该起消费的购物凭证及炉具使用前后的照片。经核实并与商家沟通后,商家同意了马先生提出的退货退款并承担150元运费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05

未成年人私自进行游戏充值能否追回?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仙女市场监管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件,某女士称其未成年小孩9月19日在枝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花费300元进行游戏充值,因小孩是未成年人,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消费,要求退充值钱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仙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女士和枝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投诉人小孩在该公司消费情况属实且投诉人小孩未满18周岁,9月22日下午仙女市场监管所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视频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人宣传了相关法律知识,被投诉人最终将投诉人充值钱款全额退款。

06

消费者网络消费退款难,市场监管异地维权帮退款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家住枝江市董市镇福星村的李女士第一次来枝江市董市市场监管所进行维权,原来,李女士平时酷爱拍摄小视频,在抖音平台已经是小有名气的当地网红,在9月初,她收到一位自称是粉丝的推销者,向其推荐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视频剪辑课程,李女士试听了5天后感觉还可以,就先后共缴费了2580元购买了课程,购买后发现课程与前期试听的形式和内容质量均不一致,其自身手机操作也不娴熟,导致很多课程均无法学习,于是李女士萌生了退课退款的想法;然而,购买容易,退款时对方却层层推诿,无奈,李女士只能找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了解事情原由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鉴于被诉方公司不在本辖区内,本地市场监管部门无管辖权,于是手把手教导李女士通过全国12315微信端口和北京市12345市长热线进行了维权,经过5次往返董市市场监管所,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指导下,逐步补充证据,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协调交流,最终在9月30日下午国庆节前,李女士收到了经过调解之后的退款2000元,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网上购买商品和服务前,务必事先查看商家资质文件和服务条款,选择有营业资质的商家,勿贪小便宜,选择正当渠道购物,消费才更有保障。

07

罐头里未开封有异物,赔偿有法可依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12315接到袁先生投诉电话,称其在抖音平台花费17.9元购买了某厂家生产的黄桃罐头,还未开封发觉里面有透明的碎片物体,遂投诉某厂家,诉求为依法获得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福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马上电话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并对被投诉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某厂家的生产车间和仓库时未发现其产品存在消费者所投诉的问题。因消费者所购买的罐头未开封,经过与双方进行沟通,双方也同意调解。被投诉人与消费者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诉人分别于2023年5月7日先赔偿给消费者500元,收到消费者寄回的产品确认了真实性后,随后在2023年5月12日再次赔偿给消费者500元。消费者共计收到赔偿款1000元。

08

支付方式起争议,及时沟通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李先生投诉反映称在我市某加油站为摩托车加油时,需要支付80元,加油站工作人员要求使用手机APP支付,不能使用现金,李先生于是投诉要求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经信商务局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与加油站员工了解情况,并与该站负责人沟通核实。加油站负责人表示,加油站可以使用现场支付,因使用手机APP可以享受折扣优惠,因此对顾客宣传优先使用手机APP支付,当时加油车辆较多,工作人员较忙碌,未向顾客说明清楚,致使顾客产生误会,以为拒绝使用现金支付。该站负责人及时与顾客进行了解释说明,取得了顾客的理解,最后李先生支付现金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09

旅程中购物,返程后旅行社协助退货吗?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游客孙先生一行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京津双汽4日游,团款999元/人。行程中,在天津某工艺折扣店花费39400元购买了手镯、吊坠、项链等物品。返程后,孙先生向枝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投诉,要求旅行社协助对所购商品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枝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调取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该购物店属于双方协商约定,经向诉求人核实,购物期间没有发生强迫或变相强迫情形,属于诉求人自愿购买,返程后,认为价格过高,要求旅行社协助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也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通过调查,游客购买的商品不符合以上退货条件。但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主动提出愿协助游客进行退货,最终经旅行社与商店协商,在扣除运输等必要费用后退货退款。

10

租赁婚纱起争议,12315介入帮维权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赵女士投诉称其于2023年2月12日在枝江市某婚纱店铺内,预约3月19日婚纱租赁,当时支付了全款租金1880元,工作人员承诺,后期有新款婚纱到店,若没有,支付违约金即可退租金,2月19日联系该店铺咨询婚纱款式时,工作人员称没有收到新款,投诉人要求全额退还租金1880元,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核实事情经过,投诉人称1880元是租金,被投诉人某婚纱店称是定金,双方各执一词,关键时刻,12315及时介入,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通过当事人出示的收据来看,收据显示1880元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7条关于定金罚则的相关规定,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履行,经过权衡,最终由某婚纱店全额退还赵女士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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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2023年消费维权执法案例



01

广告发布需谨慎,虚假宣传将严罚

2022年11月2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交函,称有人举报枝江市问安镇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违法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枝江市问安镇某公司在一电商平台“天天特卖工厂店”正在销售涉案一款艾草足贴,其广告宣传页面描述上述产品具有“除湿、祛湿、排毒”等功能。

枝江市问安镇某公司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枝江市问安镇某公司停止发布上述不实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2500元)2倍的罚款5000元。

02

不严格执行查验货制度,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处罚

2023年10月20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某超市销售的部分防晒用品无批准文号,疑是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超市内洗化货架区域发现2瓶TSM防护喷雾,发现标签上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当事人现场出示了该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超市调拨单、化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进货验收台账,但不能出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依照规定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未依照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上述特殊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情况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14.30元、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没款合计7114.30元。

03

打击无证经营,还市场清朗

2023年7月6日,枝江市烟草专卖局接到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称枝江市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枝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超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4个品种5条卷烟。经查,该超市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枝江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移交至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都属于烟草专卖品范畴。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本案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切忌贪图便宜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卷烟,既无法获得品质保障,也间接支持了违法行为。同时,消费者如发现无证售卖卷烟、销售假冒卷烟、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等烟草制品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45、12313或向当地市场监管、烟草专卖部门举报投诉。

04

守护法律底线,规范促进发展

2023年3月9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举报件,投诉举报人称其在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某母婴用品专营店”购买的“电动仿真猫”无3C标识,并提供了订单图片等证据材料。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提供的“电动仿真猫”实物进行拆解,发现内部有电池及电路板,“电动仿真猫”发出叫声时需要使用电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相关规定,该“电动仿真猫”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4.62元;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网店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给玩具质量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电动玩具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带有“CCC”标识,保障自身安全。

05

售卖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者需要担责吗?

2023年4月3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枝江市中央山水建材城的某商家售卖的产品为假货,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商家进行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扣押,经该产品商标所有人鉴定,认定该产品为假冒产品且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商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商家未能提供涉案产品合法取得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以及供货人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的免责条款。

商标在规范市场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广大商户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作为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从合法供货渠道进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不要购入,并妥善保存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进货票据等信息。

06

这种猪肉光学美颜技术搞不得

2023年12月27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禁用“生鲜灯”专项检查中对某超市生鲜猪肉柜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柜台顶部设置6盏冷光源照明灯具,灯具开启时光源呈红色搭配冷白色,在该灯具光源的照射下,待售猪肉色泽呈红润鲜亮感官形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涉案超市关闭该灯具光源后,猪肉真实色泽呈干瘪暗沉感官性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涉案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随后,涉事超市按照要求已将6盏涉案灯具予以更换。

本案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枝江首例涉及“生鲜灯”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的查处,告诫和督促了辖区经营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应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让“美颜”生鲜食品回归“本色”。

07

蓝盾卫士,守护消费者健康

    2023年1月5日,枝江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某酒店在顾客入住前不打扫房间卫生,房间内还遗留有上一任房客的袜子”。执法人员迅速对该酒店展开调查,经查该酒店存在布草间内存放的毛巾等顾客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保洁的问题,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106违法类型轻微的违法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情况与消费者的健康息息相关,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加强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增强卫生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本次举报的处理,用以案促改的方式,提高了全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和守法经营意识,切实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落到实处。

08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守法经营才是正道

     2023年7月6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由宜昌市12345宜接就办平台下派,并由“枝江市12345宜接就办平台”转办的投诉件。根据投诉件信息表显示:2023年6月30日,投诉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植保”花费16.8元购买了一款商标为百士威®牌,名称为“闪电绿叶”的肥料产品,商家注册信息为枝江市某农资经营部。投诉人收到货后查询了该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号(农肥2014准字3499号),发现其登记适用范围为茄子,而产品包装上标注多种农作物均可适用,与该肥料产品登记适用范围不符。根据该线索,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经与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备案平台比对,该肥料产品标签标注内容均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农资经营部展开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开办拼多多店铺“某某植保”的枝江市某农资经营部,查实了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
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行为的主要宣传口号就是“低价”,对顾客的吸引力也主要是“低价”,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购买者这一侥幸心理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产品的销售。虽然此次仅涉及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但是网络销售平台上依然存在各种伪劣的农药、种子、肥料等农资产品。当事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产品,既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给农资质量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

09

李鬼装李逵,市场监管卫士火眼金睛辨真伪

2023年3月1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对辖区某饲料经营门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购进的麦麸与统糠按一定比例混合搅拌,再使用标注商标注册人信息的包装袋包装后销售。当事人擅自在其生产并销售的麦麸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麦麸产品包装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致使购买者对涉案产品的品质、来源等无法识别或产生误认,损害了商标标识对应质量保障功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324个和处5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10

出租车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被处罚

2023年12月2日,一市民通过某平台呼叫出租车出行,但是乘坐时发现该出租车驾驶员叶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乘客通过12345投诉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电话投诉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车相关视频并对驾驶员叶某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该车监控平台数据显示驾驶员叶某某于2023年12月2日23:03:00分开始打表,车内监控视频显示乘客于2023年12月2日23:11:57分才上车,叶某某认为在接乘客的路上就应该开始收费,所以在电召平台给其派单成功时就开始打表。出租车驾驶员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叶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虽涉及金额较小,但从侧面说明了法律维权意识已深入广大消费者心中,消费者善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次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广大出租车驾驶员合法诚信经营意识。


再次提醒

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广大消费者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保留相关凭证

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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