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

2024-01-05 15:07  

枝江融媒(通讯员 代雯婷)近期,枝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收到马家店街道居民谢某关于补办房屋建设手续的函,立即对该处建设展开调查,查实违法行为后,对当事人谢某进行立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谢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枝江市马家店街道某处建设房屋,建设规模三层,混合结构,超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1.1平方米,并投入使用。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且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同时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对谢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90元。当事人已主动缴纳罚款,本案已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审 何唯 二审 袁定平 三审 龚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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