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上半年出境旅游大数据报告》显示,上半年出境游目的地共计接待内地游客4037万人次,出境游市场正在逐步复苏。
随着出境游“回暖”,相关的法律风险也引发关注。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出境游“回暖”法律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东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龙琨在会上通报了数起与出境游相关的典型案例。
会上,东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徐静还表示,旅游者要提高风险意识,尽量选择规模较大或口碑较好的出游平台,也应掌握维权技能,通过正规、合法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旅游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对“出境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案例1
旅行社服务瑕疵致退签 退还签证费及旅游费用
于女士和刘先生曾计划去日本旅游,两人委托某旅行社办理签证,并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日本北海道六日非诚勿扰之旅”,支付了相应的签证费用和旅游费用,提交了所需材料。出行前一天,旅行社才告知二人于女士被退签。
事后,于女士得知旅行社未按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的要求向她索要完整的材料,甚至也没有把于女士已经提交的材料向使馆完整提交。同时由于二人系夫妻,此次旅游也是为了结婚纪念,刘先生也只能放弃出游。后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签证费用和旅游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有资质代办个人旅游签证的机构,在明知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已向旅行社提供了结婚证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办理签证时,未向相关使馆提交结婚证,后来还告知于女士退签的原因为使馆怀疑二人不是真正的夫妻。于女士直到临近出行日期才被退签,导致无法重新办理签证并出游,产生了相关损失。旅行社的服务存在瑕疵,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于女士的签证费及旅游费。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且,如果旅游者完全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了办理签证所需要的材料,但旅行社提交相关材料不完整、不及时,工作衔接不到位等,导致合同解除,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签署旅游合同
刘先生一家准备去越南旅游。刘先生与旅行社工作人员王某某微信沟通后,王某某向刘先生发送印有该旅行社电子签章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后刘先生向王某某微信转账旅游费用,但并未索要发票。受疫情影响,刘先生所报的团队游未能出行。事后刘先生多次要求王某某退费,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刘先生起诉旅行社和王某某,要求其退还旅游费用。
王某某辩称其作为旅行社员工,签署合同及收取款项均为履职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旅行社辩称,签署涉案合同期间王某某并非其员工,旅游合同上的电子签章也并非该公司签章,不同意刘先生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签订时,王某某从事的工作系受旅行社员工林某指派。王某某向刘先生提供了加盖有旅行社电子印章的合同,刘先生有理由相信王某某有权代理旅行社,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对旅行社发生效力。
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应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现旅行社无证据证明存在已支付且不能退还费用,故应退还刘先生旅游费用。
法官提示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为无权代理,而且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行为为有权代理。该案中,虽然电子签章成疑,即使王某某为无权代理,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王某某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旅行社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未履行合同应退还相应费用。
案例3
地接社原因致安全事故 旅行社应赔偿合理损失
臧先生一家六口赴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旅行社购买了接送机服务,返程时,臧先生一家乘坐由该旅行社指定的地陪社提供的吉普车前往机场。途中,因吉普车司机疲劳驾驶导致发生车祸,造成臧先生配偶死亡、其余人不同程度受伤。泰国当地部门认定此次车祸为交通事故并追究了肇事司机刑事责任。
回国后,臧先生辗转几家医院进行治疗并进行了伤残鉴定,旅行社拒绝支付其损失,故臧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安装费等费用。旅行社辩称臧先生的交通事故纯属意外事件,且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合同中所有应尽的救助义务,导致臧先生受伤的原因为目的地国司机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旅行社对此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车辆司机疏忽大意,故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寻找可以提供安全服务的地接司机,因此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考虑到臧先生所受实际损失情况,在去除其已经获得的有关赔偿以及不合理的费用外,法院判决旅行社赔付臧先生大部分损失。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来源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