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事发生矛盾,在微信群里开骂,这样的事是不是经常碰到?骂人一时爽,一旦超过了法律的边界,可就不仅是嘴上说说而已了,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枝江法院最近就碰到了这样一件案子。
王某与胡某均系出租车司机,经常在枝江北站排队载送乘客。2022年9月15日,因排队产生矛盾,胡某随即在微信群(群成员351人)发送微信语音辱骂王某,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目。
第二天,不堪其扰的王某向枝江市公安局报警,认为被胡某言语侮辱,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枝江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的侮辱行为违法,且情节严重,决定对胡某行政拘留五日。
2022年12月,王某向枝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胡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王某的名誉影响,同时要求胡某赔偿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2023年2月12日,枝江法院作出判决:一、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微信平台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并赔偿王某损失5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3年5月10日,该案承办法官传唤胡某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耐心向胡某释法明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有责任,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网络上逞口舌之快,损害他人的名誉,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后,胡某当即书写了“致歉信”并将赔偿款500元缴纳至法院账户,随后,胡某将“致歉信”拍照后发送至某微信群(群成员351人)。王某对胡某的致歉行为表示认可,同日,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享有按照个人意愿依法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当成了畅所欲言的场所。但网络不是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人人皆媒体的网络时代,我们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文明对话、理性表达。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轻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重则拘留或者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在这里提醒,在公共场合、公共平台表达意见看法,一定要文明理性平和。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丨枝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