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2023-03-27 17:25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您好!

自2022年底调整疫情防控政策以来,市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烟火气浓了,路边摊旺了,商场又要找停车位了,各行各业都在有序复苏,部分优惠政策也将逐步到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公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当前已临近缓缴政策到期缴费时间。请享受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于3月31日前缴纳。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条)、《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费款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缓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到期申报缴费过程中,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0717-4512366办税服务热线详细了解有关事宜。

最后,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祝您身体健康、事业兴旺、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

枝江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7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