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
枝江市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调解案例
枝江市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执法
涉及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虚假宣传
等多个方面
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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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三包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能否退换货?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日,12315接到李女士投诉电话称:其于2021年1月10日在枝江市某家居店购买了一台按摩椅,质保期3年,买了不到一年半按摩椅启动不了,商家安排人来维修,共维修两次仍未修好,李女士要求换货或者退货,商家表示并非产品质量问题,需联系厂家再次进行维修,李女士不同意,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城北新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与投诉双方取得联系,消费者李女士提供了购买票据及三包凭证,商家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及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即指出虽然商家提供了该按摩椅的合格证及检验合格报告,但消费者李女士购买的按摩椅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的规定,商家应该依法进行换货或退货”。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李女士更换一台新按摩椅,消费者表示满意。
02
婚宴取消,多次索回定金无果,12315介入终提合理方案
【案情简介】消费者蔡女士于2021年12月15日在城区某酒店预定了2022年2月1日的婚宴,费用约3万元,支付定金1万元。受疫情影响,蔡女士预定的婚宴无法举办,在2022年1月10日向酒店方说明了情况,需要取消订单进行退款。酒店以已把钱分给其它团队、需等领导审批等诸多理由拖延。蔡女士始终得不到明确答复,遂投诉至枝江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受理投诉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到该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反映消费者诉求,要求经营者正视问题及时处理,该酒店称需公司走审批程序,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耐心向酒店管理人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疫情防控措施构成餐饮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消费者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接受餐饮服务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经营者不能免于或无期限延缓承担义务。市场监管局再次组织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酒店退还费用4000元,其余6000元转成储值卡可在酒店消费使用。
03
“免费”啤酒不免费,12315介入止干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2日,顾家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赵先生在顾家店镇马蹄垱村位于225省道附近的一家餐饮店进行消费,商家在门前招牌处宣传“啤酒免费”,自己就餐完毕后工作人员却在结账时向其收取了啤酒的费用,随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于是请市场监管部门出面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顾家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当即赶往现场调解该消费争议。经询问餐饮店经营者及现场工作人员后得知,该餐饮店近日刚刚开业,商家为促销便发起了在开业期间上门消费的顾客可享受啤酒免费的优惠活动。因当日顾客较多,工作人员在给赵先生结账时一时疏忽,将啤酒的费用计算了进去。由于赵先生当时情绪比较激动,工作人员便现场与之发生了争执。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的调解和劝说,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协议,商家向赵先生退回了40元的啤酒费用,并当场向赵先生致歉。
04
孩子私自买手机,家长可以要求退货吗?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日马家店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2022年6月10日王女士家小孩单独去枝江市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花费4900多元,小孩还未满14岁,于是投诉要求该手机店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马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女士和手机店老板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投诉人王女士的儿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10日私自到枝江市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花费4900元,王女士发现后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货退款,店员以孩子个子很高,戴着口罩,无法辨识未满14岁,且手机已激活,无法退货为由拒绝。马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反复与手机店老板沟通,并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在向疑似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时,应核实其年龄和身份,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心智相适应,应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对于工作人员的说法,手机店老板也表示了认同,但他同时也提出,王女士作为家长,也没能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手机店老板同意退货,但是要求王女士承担450元的损失。最终,王女士也接受了这一方案,最后获得退款4450元。
05
治灰指甲无效果,依法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1日,12315接到冯女士投诉电话称:其于2022年1月3日在枝江市七星台镇某皮肤手足保健店治疗灰指甲,共花了1200元,其中有两个指甲没有效果,要求退款,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七星台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到该皮肤手足保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的醒目位置悬挂了营业执照,明示了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但双方在事先有口头约定相关事宜和无效退款的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经查,皮肤手足保健店用于治疗灰指甲的药品均为正规渠道购进,均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文件和相关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指出了皮肤手足保健店在治疗过程中未履行事先约定相关义务,应对治疗无效果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皮肤手足保健店退款466元给消费者。
06
电池质量起争议,及时维权化纠纷
【案情简介】雷女士于2021年12月10日在问安镇某车行购买了雅迪电动车一台,价格3800元,行驶不到一年,2022年8月车辆电池出现了鼓包,雷女士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商家以雷女士充电不当造成电池损坏为由拒绝更换,双方为此事发生争议,雷女士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问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得知,雷女士是2021年12月10日在问安镇该车行购买的1台雅迪电动车,当时商家承诺整车质量3年,电池质保1年。现雷女士的电动车电池出现了鼓包、无法充电的情况,商家质疑是消费者充电不当引起的电池损坏,更换电池需要另外收费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指出商家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且无直接证据证明消费者存在电池使用不当问题,在承诺的商品有效保质期内,商家应对消费者电池质量负责,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更换。经执法人员耐心讲解,商家同意免费为消费者雷女士更换电池,双方达成和解。
07
八旬老人购买按摩床致皮肤过敏不敢言语,女儿求助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4日,12315接到张女士投诉电话称,其父亲于2021年9月初在枝江市某店购买了按摩床、乳胶床垫及床单被套等共计29909元的产品,其父亲在店家送货上门后支付了2万元货款,使用一次后其父亲出现了皮肤过敏的情况,其父亲就将床等商品包装好了准备店家上门收尾款时退货,店家一直到年底都没有催收尾款,其父亲也没有提出退货,2022年初,店家不停上门催要尾款也不给退货,其父亲无钱支付,迫于无奈才告知了其此事。投诉人张女士认为店家在销售中采用了欺骗手段且产品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要求退货退款,而店家称产品已售出了半年无法退货。于是投诉人向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五柳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到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店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所售产品的生产合格检验证明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调查,店家当时送货上门后投诉人父亲因钱不够,只付了2万元,剩下的9909元便先赊欠了,投诉人父亲向店家表示等一个月后再支付,店家也表示不急,让投诉人父亲先用着,等过段时间再上门收尾款。然而过了四个月后店家才开始催要尾款并表示商品售出时间太长无法退货退款,投诉人父亲在使用产品后可能是个人的体质不同造成皮肤过敏。投诉人也无法提供店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店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收回尾款,再以售出时间过长让消费者无法退货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就退货退款事宜进行了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已使用的产品由投诉人付款购买,其余尚未使用的产品原价退款,经计算后由店家共退款给投诉人1万4千元,双方均对调解表示满意。
08
网购农产品变质起争议,12315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2日,消费者夏先生投诉称其于2022年5月20日在仙女某电商平台购买生紫薯1件,收货后发现紫薯已发芽,要求该电商退货款,电商工作人员表示紫薯发芽原因系物流运力不足导致,自己无过错,拒绝退款,双方在退款问题上起了争议。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12315调查人员到该电商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现场调取双方交易的电子单据,经向该电商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疫情原因物流运力不足,消费者收货时间延迟,导致生紫薯发芽,表示自己在此问题上无过错。了解这一情况后,调查人员向电商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电商认识到了自己的经营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损害。经过调查人员组织双方协商,该电商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双方和解。
09
购物渠道选正规,谨慎付款防陷阱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日,李先生到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3月30日用手机在浏览一购物网站时,看到了一销售割草机的广告,非常感兴趣,随即下单购买,选择货到付款。4月1日某快递公司快递员送货上门时,李先生扫码付款199元签收,快递员刚走,李先生一打开包裹,发现割草机有质量问题,非常不好用,于是回拨电话给销售方,结果电话那边始终无人接听。李先生马上到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马上介入处理,第一时间拨打了销售方的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随后又拨打快递站点和快递员电话要求退款,回复称无权限处理,工作人员随即马上联系了涉事快递公司总客服,说明具体情况,要求协调处理此事。经快递公司总客服协调,李先生才最终得以退货退款。李先生表示以后选择网上平台购物时,一定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高、交易量大的正规电子商务平台网店或官方网站。
10
黄金耳环断裂遭遇退货难,12315及时介入帮维权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7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于9月24日在枝江市民主大道和迎宾大道转角处某黄金门店购买一口价黄金耳环,10月16日耳环断裂,王女士认为属于质量问题要求门店退货处理,门店不同意,需要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王女士,核实事情经过,并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售出商品如果影响二次销售,就只能调换,不能退货。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女士到被投诉店内换同价位称克重黄金饰品一件,工费由王女士和被投诉商家各承担一半。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01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枝江一饭店被处罚
2022年12月1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饭店存在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的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涉事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涉事饭店进行复查时发现,涉事饭店仍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涉事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饭店立案调查,并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
02
故意绕道?罚!
2022年8月15日,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市民电话投诉:某市民9时28分乘坐出租车从枝江市人民医院北门到仙女张氏骨科医院,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收费21元。
执法人员迅速对该投诉展开调查,证实:当日上午熊某驾驶枝江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鄂EX***1出租车自枝江市人民医院北门出租车候车点载一名乘客到仙女张氏骨科医院,熊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故意绕道。熊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枝江市交通运输局责令熊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其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后对熊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熊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本次处罚金额虽不大,但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了出租车驾驶员合法诚信经营意识。熊某已将多收车费退还乘客。
03
蓝盾出击 雷霆护航——卫监公安联手铲除一“医托窝点”
2022年6月22日,枝江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成功铲除一“医托”团伙。
当日上午7时,枝江市某医院反映“发现一名疑似医托”,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迅速出击,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将该“医托”控制。经询问,该“医托”团伙共四人,均由枝江某诊所雇佣。随后,执法人员对雇佣“医托”的诊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实,该诊所雇佣人员在医院门诊部、妇科、外科等科室从事“医托”活动非法谋取利益。最终,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该诊所作出暂缓年度医疗机构校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此次联合执法成功铲除“四人医托窝点”,对全市医疗机构再次形成强力震慑,为进一步探索多方联动工作机制,铲除“医托”寄生土壤积累了实战经验。
04
临期未清理,临期变过期
2022年5月12日,消费者在董市某超市购买1箱啤酒,后发现超过保质期38天,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未果,消费者投诉至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涉事商家2022年3月4日自啤酒配送中心购进10箱(12瓶/箱)啤酒,其中1箱临期,准备特价销售,但由于疫情生意不好,加上管理不善,临期食品变成过期食品,未及时清理,被消费者误买。经调解,涉事商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并进行了经济赔偿。
涉事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商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食品,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合格肥料被处罚
2021年10月,湖北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举办农业技术推广讲座、现场试验和免费供餐的“会销”方式向村民肆意虚构、夸大产品功效,高价向村民销售包装袋标注由其生产的含硫酵母黄腐酸螯合生态肥。后经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据不完全统计,受害村民219户,涉案生态肥80余吨,货值金额20余万元。涉事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涉事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肥料。
2022年5月24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涉事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事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生产批次为2021年10月8日不合格含硫酵母黄腐酸螯合生态肥5.72吨,处132145元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27556元的行政处罚。两项罚没款共计600701元。
06
商品名称一字之差,虚假宣传一商家被罚
2022年10月8日,有市民向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祛湿”字眼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涉事商家在无法提供产品具有祛湿功能佐证的情况下,将原产品“茯湿糕”改名“祛湿糕”销售,欺骗、误导消费者。
涉事公司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涉事公司商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守法经营才是正道
2022年5月7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接市民举报称,其2022年4月29日在以“枝江市某兽药经营部”名称注册的拼多多网店购买的一款名为“兽医金方盐酸大观霉素”的兽药产品,无法通过电子追溯码查询到相关信息,怀疑是假兽药。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未查询到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同时致函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厂方确认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枝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网店经营的“兽医金方盐酸大观霉素”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该网店停止经营假兽药,并对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89.2元;2.处货值金额2.6倍计7841.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网店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假兽药,既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在此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谨慎选择,购买兽药产品一定要做到:一询商家《兽药经营许可证》,二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三扫兽药产品二维码,以避免购买假冒伪劣兽药产品。
08
违法添加酿白酒,监督抽检终被罚
2022年3月29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三峡检验检测中心对枝江市某白酒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进行了监督抽检。4月27日,三峡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事白酒小作坊生产的散装苞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4月28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涉事白酒小作坊送达了《枝江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三峡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涉事白酒小作坊在法定期限内就前述不合格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进行立案调查,得知其生产的散装白酒是因为违法添加了含有甜蜜素的复方甜味剂所致,最终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事白酒小作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并处5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09
违规收取渡河费,罚款赔偿两不少
2022年11月24日21时许,王某因收费问题与枝江某汽渡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王某拨打12345电话投诉,请政府部门对该汽渡公司收费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接到投诉后,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公示栏内未公示和明码标价7时至21时之外时间段所提供渡河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信息。被投诉人提供渡船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65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被投诉人负责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向投诉人支付500元经济损失赔偿。
10
药品过期非小事,涉事药店被重罚
2022年9月1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枝江市某药房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阴凉柜中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随即依法对涉事药房经营的过期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涉事药房经营场所阴凉柜中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
涉事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涉事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再次提醒
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广大消费者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保留相关凭证
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丨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