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枝江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失信案例,曝光失信行为,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案例:
案件名称:彭某、彭某某与郑柏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彭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柏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鄂058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郑柏胜向原告彭某、彭某某支付劳务费120000元。
原告述称郑某某与郑柏胜签订了《挖掘机租赁合同》,由郑某某提供挖掘机在郑柏胜承接的工地使用。该挖掘机实为彭某某所有,挖掘机的租赁使用费由彭某某和郑柏胜进行结算。2018年10月9日,郑柏胜给彭某某出具一张120000元工程款的欠条,后一直未付款。2019年彭某某与其妻子离婚,2020年彭某某因病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彭某和彭某某诉至法院。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承办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郑柏胜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在扣划了其名下银行账户5000余元的基础上,承办人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郑柏胜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柏胜以消极行为拒不配合。枝江市人民法院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枝江法院官方抖音号予以曝光。
来源: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