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颁布

2022-12-30 14:40  

新修订的《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22年11月26日经枝江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12月9日以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施行。

新《办法》共二十八条,相较于2001年颁布的原《办法》,根据现阶段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增补、修改和完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拓宽档案接收范围:第六条中将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新纳入接收范围,丰富馆藏内容。并在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的移交时限、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二)细化档案报送标准:第十三条,在原有报送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报送纸质档案标准,增加了“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的表述,明确了内容、材质、图幅尺寸、印章加盖等要点。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新增竣工时纸质与电子档案双套报送要求,推进城建档案电子化和信息化。

(三)规范档案验收流程: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鄂建〔2022〕2号)要求,新增第十五条,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工程联合验收,简化档案验收流程,确保建设单位能够顺利办理档案竣工验收并移交竣工档案。

(四)提升馆库配套建设水平:第二十条在原有条款对库房建设和档案保管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异地异质备份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了馆库配套建设水平,推动城建档案事业发展。

(五)更新档案利用条款:第二十一条新增“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的规定,确保珍贵档案不因随意外借原件而遗失;第二十二条新增“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提供的城建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城建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的条款,第二十三条新增“利用档案时应遵守各级管理规定,不得毁坏、丢失、涂改、伪造和擅自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密的规定”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档案利用程序。

(六)明确档案奖惩机制:在原有奖惩条款的基础上,新增第二十六条“损坏、丢失、涂改、伪造、擅自销毁城建档案或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分。”和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奖惩机制,为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划定了红线。

新《办法》内容更加细致全面,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指导性与可操作性,适应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对于促进枝江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来源:枝江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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