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出台《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下,通过加大保障住房供给渠道,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摸清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有效供给,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通过可租可售、先租后售等方式,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差异化的住房需求。
《意见》列出了八种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渠道:
1.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2.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3.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4.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6.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7.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8.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意见》提出先租后售的创新举措。上述第1至第5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第6至第8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除上述八种渠道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方式。《意见》提出的针对对象,主要包括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意见》明确规定,面向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面积、租金价格或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