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讲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22-04-08 10:19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局长王小艳。今天我主要为大家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享待等方面的政策。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凡年满16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均可以凭身份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全省缴费基数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持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二楼人社服务区窗口办理新参保登记,首次缴费的需先在经办窗口开具人社部门认定的缴费单,然后到我市农行或邮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续保缴费的可直接到农行或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也可以用手机通过楚税通APP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缴费档次从300-1000元/年、1500、2000、2500、3000元/年,共12个档次。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属地的镇(街道)人社中心服务大厅,或村(社区)直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APP“楚税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鄂汇办”等形式为自己和他人缴纳保费,也可到农行、邮储银行及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现场缴纳。

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且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申报,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享待条件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市民卡到村(社区)申报,从申报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资格认证。从今年起,认证周期由自然年调整为12个月,一个认证周期内未按要求开展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完成资格认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

目前认证方式有自主认证、上门认证、社区和办事大厅现场认证等。自主认证主要方式有“湖北12333”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湖北智慧人社”、微信“宜格服务中心”小程序等。对于无智能手机或使用智能手机有困难的,可以请他人帮忙代为认证,也可以用他人手机为自己认证。

对高龄、病重、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我局可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四、遗属待遇

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从2022年1月起执行全国统一的遗属待遇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的2倍计算。

抚恤金的标准:

1.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2.退休(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的当月或次月持本人身份证、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人社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申报办理。

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执行。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死亡人员身份证到死亡人员户籍所在镇(街道)便民中心人社窗口、或村(社区)申报办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