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消费者 这些身边案例值得警醒

2022-03-18 09:25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

难免会遇到这样

或那样的消费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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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该如何来鉴别?

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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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委员会

发布了

十大执法案例 

十大调解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

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虚假宣传

多个方面


警示广大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提醒广大消费者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保留相关凭证,避免上当受骗


来,跟小布一起了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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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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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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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进口食品受处罚

2021年7月5日,接消费者投诉,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枝江市迎宾大道某超市货架上发现台湾“金蘭”花生面筋、“金蘭”香菇面筋两种食品的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即未标明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6元;没收涉案食品;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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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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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农药被处罚


2021年6月7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对百里洲某农资店经营的被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通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 “3%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样品有效成分含量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案农药被判定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枝江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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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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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

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误导消费者被处罚


 枝江市某印刷厂在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截至2021年3月4日被查获,当事人共违法印制不同品名、规格的练习簿185570本。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所指的实施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仿冒的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34400本;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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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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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无医师证为他人扎针灸受处罚

 
  2021年 4 月 20 日,枝江市卫生健康局接市民投诉:枝江某推拿店反复使用一次性针灸为其扎针炙,未按要求对反复使用针灸严格消毒,使用后的针炙未按顾客姓名明显标识分开存放,存在错拿或消毒不彻底导致交叉传染疾病的风险。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按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设有理疗按摩室,有医用神灯(特定电磁波治疗器)、一次性使用针灸针、针灸电针仪、医用消毒酒精棉球、牵引床等医疗用品;该店存在涉医“针灸、牵引、治疗各种疑难杂症、治疗病种宣传”等宣传内容;在该店发现《病人登记本》及相关诊疗记录;当事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针灸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枝江市卫生健康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没收器械、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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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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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既要赔偿又受处罚

   2021年5月1日,消费者在枝江市马家店某超市购买了“好巴食豆干系列”(保质期至2021年4月13日)食品0.793千克。5月4日消费者发现食品过期后,前往该超市处协商退货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投诉至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当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5月2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当事人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3000元。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食品,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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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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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坑害消费者受处罚


  2021年12月10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江苏某公司投诉称,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的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侵权假冒“大艺”牌电动扳手坑害消费者。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A3锂电池防伪码为二维码且做工粗糙、充电器做工粗糙且没有出厂编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某公司“图片”“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3套、A3锂电池2块、充电器1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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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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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图片”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受处罚
 
  2021年4月22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枝江某化妆品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4种货号106条标称为“洁丽雅”牌的毛巾悬挂吊牌及附着的水洗标上均标有“洁丽雅、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图形及文字等内容,与注册商标“图片”的商标图形及文字相同,经注册商标“图片”权利人鉴定为非其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巾106条,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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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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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大米被处罚
 
  2021年4月12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枝江某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米口感较差,小颗粒米多,感觉质量有问题。随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案大米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抽样委托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按照GB/T 1354-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碎米-总量项目要求,其检测值应当小于等于15.0%,而样品实测结果为18.7%,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大米,并对当事人作出其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60%即24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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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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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受处罚


2021年3月10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枝江市仙女镇周场村居民点的某电商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美颜膏宣传有祛斑功能,与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功效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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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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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出租车违规收费


  2022年2月15日,枝江市交通运输局接市民张女士电话投诉:其2月14日乘坐出租车自南岗路鑫源小区到七星广场,驾驶员不打表收费15元。随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张女士投诉问题展开调查。经查明,2022年2月14日12时许,马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X***9的出租车载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枝江市交通运输局责令马某改正违法行为,向张女士退还多收车费,并给予马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金额虽小,但从侧面说明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已不断增强。通过对出租车违规收费的惩治,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促使出租车驾驶员诚信经营意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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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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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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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羽绒服不能穿 及时维权旧衣换新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5日,消费者王女士向安福寺市场监管所投诉:当日,她在枝江市安福寺镇玛瑙河大道的某一服装店购买价值400元的羽绒服,回家后试穿发现羽绒服拉链处破损,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经营者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福寺所指派专人进行调解,消费者购买的羽绒服因拉链处破损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且未事先说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形,销售者应当负责对该羽绒服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如有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在调解人员的协调下,经营者对破损的羽绒服进行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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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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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衣服起矛盾  依法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12315接到龚女士投诉电话称:其于2021年11月23日在枝江市某洗衣店干洗了一件羽绒服,价值四百多元,在12月7日去该洗衣店取衣服时发现羽绒服被洗脱色了,要求洗衣店赔偿损失,洗衣店却辩称是衣服质量问题,与洗衣店的洗涤方法和洗涤用品等无关,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消费者龚女士于是向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城北新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到该洗衣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洗衣店的醒目位置悬挂了营业执照,明示了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但调阅《洗衣服务单据》发现该单据上未就衣服在洗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脱色等洗涤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双方也未约定相关事宜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经查,洗衣店的洗涤方法和洗涤用品均与涉案羽绒服所标识的要求一致,消费者也提供了羽绒服的检验合格报告,根据《洗涤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三)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和《洗涤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指出了洗衣店在接收衣物时未履行相关义务,应对羽绒服脱色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由洗衣店赔偿了200元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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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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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质保纠纷,市监:按合同约定履行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城北新区市场监管所接到李先生投诉电话称:其于2021年1月在枝江市天汇二手车市场内某二手车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合同协议写有变速箱和发动机质保两年或三万公里。2021年12月,汽车变速箱出现故障,二手车行将车辆维修好后,要求李先生支付维修费用7600元。李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二手车行履行合同约定的质保服务,请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城北新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当即到该二手车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验了商家的营业执照,调阅了《车辆转让协议书》,《车辆转让协议书》显示有“发动机、变速箱质保两年三万公里”等质保条款。该二手车行负责人辩称,是因该名消费者在购车后,未按约定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保养,导致维修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变速箱问题,是消费者违约在先,故拒不提供质保服务。执法人员再次仔细查阅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发现其中并无该负责人所称的条款。消费者表示未与二手车行有过类似的口头协议,但考虑到车辆故障的出现非二手车行责任,自愿支付1600元补偿费用。在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即向二手车行负责人指出,其没有按《车辆转让协议书》提供质保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向该二手车行支付1600元,二手车行3日内将维修好的车辆交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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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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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游园规则临时改 宣传还得按照实际来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日,12315执法人员收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中心称:宜昌市城区一消费者在国庆节前看到枝江市董市镇某景区发文宣传游园不仅可以观赏花海,且景区引进并放养了大批梅花鹿,游客可以和小动物在景区内密切互动,消费者看到宣传后很动心,一家四人驾车购票进入景区后却发现梅花鹿都是圈养的,没有宣传中的可以与小动物互动,且景区内的动物品种数量和宣传的有差异,消费者怀疑景区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局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12315执法人员当即调取了该景区的网上宣传页面查看,发现网页上确实有梅花鹿放养可喂食、密切接触等内容的宣传。10月2日,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景区负责人称,10月1日当天上午开园的时候梅花鹿确实是放养,且可以喂食和密切接触的,但是梅花鹿野性难驯,上午出现了小朋友喂食梅花鹿险些被咬的事件,景区为了安全考虑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将放养的梅花鹿全部圈养了起来;且宣传中的部分动物前期景区确有准备,但由于疫情防控和国庆货运渠道拥堵等问题,导致部分动物在开园第一天无法准时到达,这才导致了景区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的情况。执法人员督促景区更改了网页宣传内容,并要求其主动与该消费者做好解释工作,致歉并全额退票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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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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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眼仪号称治近视  消费者究底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顾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收到12315投诉中心转来投诉:消费者单先生声称他于2021年3月在“拼多多”平台上的某电商店发现有某品牌的护眼仪销售,其页面宣传该产品可以有效治疗近视,令使用者“告别近视”。于是单先生花费103元从该电商处购买了一台该品牌护眼仪,但单先生经使用后认为该护眼仪的效果不甚理想,没有宣传中对近视的治疗作用。经自行在网络上查询后,单先生认为该护眼仪产品只能对近视治疗起到辅助作用,缓解视疲劳,不能够代替正规医疗,无法像其广告宣传的那样令使用者“告别近视”,涉嫌欺诈消费者。于是单先生向12315平台投诉,要求该电商退款并根据《消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12315调查人员当即调取了“拼多多”平台上的该产品页面查看,并与该电商店所属的本地企业负责人联系,经核实,被投诉人在与单先生沟通的过程中确实对其所销售的护眼仪产品疗效进行了不实宣传,并且该护眼仪产品的页面也确实有“令使用者告别近视”这样的夸大描述。经12315工作人员调解,该电商向单先生退回货款并赔偿500元,并在该护眼仪产品页面删去不合事实的夸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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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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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反毁容  证据不足维权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4日,消费者邹女士致电到12315称:她于2020年12月底在枝江市某美容院办理美容会员卡一张,做了四次美容后,面部出现严重过敏现象,要求美容院赔偿5000元,请求市监部门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马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邹女士和美容院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投诉人邹女士于2020年12月底在枝江市某美容院办理美容会员卡一张,消费金额498元,享受12次美容服务,做了4次美容后,面部出现过敏现象,邹女士称先后在枝江市中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枝江易皮肤诊所进行治疗,要求美容院赔偿5000元费用。经过调查人员调解,美容院负责人同意对邹女士因治疗面部过敏产生的费用作出补偿。在核算治疗费用时,邹女士只能提供在武汉市第一医院治疗的发票和在枝江易皮肤诊所购药的微信支付凭证,金额总计1700多元,在枝江市中医院住院仅能提供一张出院小结,且出院小结所述内容与面部过敏无关。最终补偿邹女士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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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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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很优惠  日后退费困难多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7日,马家店市场监管所接到市长热线转办件,消费者黄女士称:她于2016年在枝江市某瑜伽会所办理瑜伽健身年卡两张,每张1000元,其中一张已经使用完毕,还有一张未使用。2018年1月因车祸造成其腿部粉碎性骨折,身体里被植入了钢钉。医生建议不能再练瑜伽,于是找店家协商退款,店家不同意退款,于是拨打12345投诉要求店家退还1000元年卡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马家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黄女士和瑜伽会所负责人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2016年枝江某瑜伽会所分店开业做优惠活动时,投诉人黄女士支付2000元交了两年年费,后期也去练习了瑜伽近一年时间,2018年因车祸造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后面就没有再去练习。在工作人员与该瑜伽会所负责人多次沟通后,该负责人最后同意退还1000元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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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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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脐橙湖北发  详情不“详”引争议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8日,消费者汪先生致电12315投诉称:12月18日当天网购了一件赣南脐橙,商家从湖北发货,所以消费者认为发货的不是赣南脐橙,并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商家进行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七星台市场监管所调查人员当即进入该网店进行核实,发现该商品详情页图片上标有“产地实拍”、“赣州市”等字样,另在店铺详情页标有“江西和湖北随机发货”提示语。由于商家未在醒目处标示出“江西和湖北随机发货”类字样,导致消费者引起误解,认为赣南脐橙的发货地应该是从赣南地区发货。调查人员当即与店铺负责人取得联系,要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广告中对商品及服务描述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明白”,这既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也是商家避免该类因详情不“详”引发争议的有效方法。并要求其对该商品详情页进行信息完善,同时对店铺在售商品页进行自查整改。后经调查人员调解,由商家对该订单进行退款,物流公司对订单商品取消投送并寄返。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无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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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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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产品”权益受损

市监出手调解消费者获赔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4日问安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她于2021年11月1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1台室内取暖柴汽两用烤火炉,到货后发现该烤火炉无厂家合格证,也无生产厂家及地址,要求退货被商家拒绝,于是拨打12315投诉,要求商家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问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被投诉人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投诉人于2021年11月2日在抖音平台被投诉人的店铺花1189.85元购买了1台室内取暖柴汽两用烤火炉,到货后打开包装发现该烤火炉无产品合格证,也无生产厂家及地址,怀疑系“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货,商家考虑到物流成本,且认为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于是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当即向被投诉人指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相关规定,必须给消费者退货,在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下,最后被投诉人为消费者退还了货款1189.85元,并承担了运费等费用。


  近年来,抖音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流行,大力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但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互联网经营者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提醒广大进驻抖音平台的商家,其经营行为一定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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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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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介绍商品时语言含糊

老人未能明辩购买后想退货遭拒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4日,消费者廖先生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称:其母亲于10月23日,在枝江市五柳树市场的一童装店,花200多元为孙子购买一件外套。购买时商家声称衣服材质是羊羔毛的,但穿回家后廖先生发现却是聚酯纤维,要求退货退款时遭到拒绝,要求市监部门调解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五柳树市场监管所调查人员当即到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商品均按吊牌价卖出,该款衣服的水洗标识注明是百分百的聚脂纤维。经向该店负责人询问后了解到,该店销售员在向顾客介绍该款商品时一直表明是羊羔毛式的,顾客认为就是羊羔毛的,二百块钱很便宜很划算,于是就买了,买回家后子女发现不是真的羊羔毛,找店家退货却遭到了拒绝。了解这一情况后,调查人员当场向该店负责人指出,其没有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向顾客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而采取一种模糊语言,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顾客要求退货时必须退。最终店家在收了30元的服装干洗费后向顾客退还了货款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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