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来了!反腐研究专家:传递不让行贿者得利的强烈信号

2021-09-09 08:44  

9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截图

《意见》重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何深意?《意见》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将对打击行贿受贿犯罪带来哪些重要影响?红星新闻就此专访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进行解读。

彭新林指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一项具有时代意义和重大价值的创新性反腐制度,对于一体推进“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部门联合发文: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彭新林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等三个党中央工作机关以及“两高”联合制发,发文的规格和层级高,且是首次针对统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发布指导意见,释放出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一体推进“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烈信号。

对于行贿的政治危害,彭新林解释,行贿具有极强的政治腐蚀性,是受贿发生的主要源头和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污染行业风气,而且严重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健康,破坏政治生态,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要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对行贿必须零容忍。

重点查处重大商业贿赂等5种行为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必须严肃查处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进一步详细介绍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及其缘由。

其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该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果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

其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

其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坚决予以查处。

其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

其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没收、追缴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

专家:传递了不让行贿者得利的强烈信号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

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彭新林解释,《刑法》第64条、《监察法》第46条对犯罪所得之物以及违法取得的财物处理有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彭新林说,《意见》是结合行贿的治理再次强调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有力提高了行贿的成本和代价,传递了不让行贿者得利、逍遥法外的强烈信号,打消行贿者“既得恕、又得财”的投机侥幸心理。

《意见》还强调,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彭新林介绍,此举在于统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与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加大对行贿的惩处力度,纠正过去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又要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专家:对优化营商环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彭新林表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一项具有时代意义和重大价值的创新性反腐制度,是更好适应贿赂犯罪态势变化、提升贿赂犯罪治理综合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反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一直在不断呼吁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在2020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的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上,我又重点提出了这一建议。”彭新林回忆,之后,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到了“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问题”。

彭新林说,这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联合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再次提出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可见决心之大、力度之大,对于深化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对于一体推进“三不”、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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