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捕水域举报非法捕捞行为给予奖励的通告

2021-04-16 11:30   枝江市农业农村局  

为严厉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水生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建立非法捕捞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内容

长江枝江段禁捕水域内(含长江干流、松滋河枝江段水域及其他通江河流以口岸线为基准上溯两公里范围内)一切违反禁捕要求的违法行为;其他天然水域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

二、奖励方法

(一)非法捕捞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案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一般案情:举报内陆天然水域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的,举报门店有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的,举报生产性垂钓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2.较大案情:举报长江枝江段禁捕水域利用网具捕捞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3.重大案情:举报长江枝江段禁捕水域“背负式”电捕鱼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4.特别重大案情:举报枝江段禁捕水域利用“三无”船舶或其他水上漂浮物采取“电、毒、炸”方式捕鱼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举报人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负责本行业执法工作的(护渔员除外)。

3.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4.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

5.有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应对其提供佐证材料(时间、地点、捕捞方式、照片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举报情况及各自职能,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案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作为奖励举报人的主要依据。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其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除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外,任何未经执法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涉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举报人应在接到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奖励通知后15日内,向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奖励。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后30日内将奖金汇出。发放举报奖金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电话

枝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717-4201912

长航公安枝江派出所0717-4212311

110及各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0717-4060110(百里洲镇)

0717-4390110(七星台镇)

0717-4320110(问安镇)

0717-4120110(仙女镇)

0717-4460110(安福寺镇)

0717-4160110(顾家店镇)

0717-4100110(董市镇)

0717-4241110(马家店街道)

枝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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