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出手!农村有房的注意

2020-12-02 11:22  

11月30日,宜昌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房屋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宜昌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宜昌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4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宜昌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全面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市所有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及其他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市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

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6月底)

1.分类登记。区分农村自建房非自建房两种类型,由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房屋底数、房屋责任主体、类别、用途,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重点排查。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集中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积极调配力量参与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及时组织安全性鉴定或安全性评估,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停业、人员转移等有效防范措施,待消除隐患后恢复生产经营。(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所辖土地上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无死角、无盲点。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危险程度重、亟需治理的房屋立即开展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当面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当场签字确认。(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二)实施整治阶段(2023年12月底)

1.重点整治。以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活动的农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各地应根据行业管理类别确定房屋整治的牵头责任单位,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确定整治时限,督促完成整治。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全面整治。各县市区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长期)

1.建立动态排查机制。房屋所有权人是使用房屋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日常安全维护、委托鉴定、改建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所在行政村村两委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房屋安全动态排查机制,督促各乡镇每年开展农村房屋巡查排查,并做好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使用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及时采取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各村要明确责任人,每月开展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体系,并将排查信息报送所属县级住建部门。

2.建立建设管理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农村建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农村房屋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本地排查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进度安排,强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人到户,落实到时间节点,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二)强化综合保障

各县市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排查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要结合此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农村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小散工程安全服务管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要对各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密切关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排查整治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迅速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在2020年12月1日前将本辖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1月起,各县市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及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2日、26日前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来源: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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