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按工伤赔偿?

2020-11-25 11:20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经其丈夫敖某介绍于2019年1月25日在被告宜昌某纺织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开松操作工,口头约定其报酬按产量计算,原告胡某的工资是加工厂直接支付到其丈夫敖某的银行账户中(刚入职,还未办理银行卡)。原告胡某于2019年3月30日在上班期间右手指2、3、4、5受伤,经住院治疗出院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胡某住院医疗费由股东张某支付。原告胡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4日仲裁裁决,驳回原告胡某的仲裁申请,故为此诉至枝江市人民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宣传相关法律并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被告宜昌某纺织有限公司认可胡某与本公司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自愿依法按工伤标准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胡某未与被告宜昌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发放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原告胡某与宜昌某纺织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工的当日,胡某即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胡某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构成工伤,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纠纷,劳动者要尽可能多的向法庭提交间接证据,多角度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工作证、厂牌、工资发放流水等,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枝江法院 田玉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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