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2-07 16:52   枝江市融媒体中心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枝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绝接受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密切接触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过武汉地区的人员,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排查调查,隐瞒、缓报、谎报在武汉地区活动情况、返枝时间,造成医学观察少于14日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交通方式、接触人员、每日活动情况及其他接触史、旅行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形的,或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用故意逃避、无理纠缠、恶意阻扰、侮辱谩骂、强行冲闯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防疫检疫、车辆和人员核查登记、体温测量、交通管制、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职责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辱骂、威胁、殴打、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推销防疫用品,诈骗公私财物或者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招摇撞骗的,一律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涉及疫情防治的防护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等场所擅自开工复工、违规组织人员聚集、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的,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未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出租房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一律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重从快处理。

特此通告。

中共枝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枝江市人民法院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枝江市公安局

枝江市司法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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